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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

作者:杨小川字数:81745状态:连载

第五章 环保——人类共同的责任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繁荣昌盛的;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社会是难以长治久安的;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同样,一个没有保护生态,参与环保精神作支撑的校园是难以持续发展的。参与环保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话题。
一、生态时代的环保责任
1. 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公众的参与,是做好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在我们国家,很多普通的老百姓一想到环境问题,总是认为这是政府的责任,这是专家的责任,如果空气不好沙尘暴就说政府没有把这个事情做好,环保局没有把这个事情搞好,专家怎么不想出办法来,治理沙漠。他们没有想到,在这个问题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作为一个消费者也是有责任的。
“参与环保,我的责任”这个严峻而又紧迫的命题,如今重又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和战略意义。就在我们享受着现代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方便与满足时,洪水泛滥,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大气污染,水资源缺乏等消息的报告,这犹如一个晴天霹雳,给了我们当头一击。这是怎样的一种打击啊?我们正经历严峻的考验,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每个人都在思考这个问题。有人问:“我能做什么?”答案很简单: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就这么简单吗?对,就这么简单!请记住:你与我,是浪花里的一滴水,无数滴水汇聚起来,会是澎湃汹涌的浪涛,才有波澜壮阔的大海!一个人的力量有限,但无数个有限组合起来,便是无限,便会有无坚不摧的力量!
回顾一下从身边流走的每一滴水:在你我洗盘刷碗、洗脸刷牙、洗发洗澡、冲洗厕所的时候,你我可曾想过,节约每一滴水?在你我使用电灯、电话、电脑、空调、饮水机、复印纸、公文纸的时候,我们做到环保了吗?
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要从思想上崇尚环保,以参与环保为荣、破坏生态为耻,抛弃“家大业大,破坏点儿没啥”的思想。“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些看似点滴的破坏,就像“蚁穴”一样,侵蚀着坚固的根基。
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是要在日常中体现。在残酷竞争的市场中,我们是创业者,奋斗者,而不是享乐者,逍遥者,我们要舍得吃大苦、耐大劳,把保护环境当成战胜困难的助推器,把保护环境当成战胜困难的传家宝。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是要在思路上开拓进取。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才是硬道理。每个人都来献计献策,围绕生产和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创造。参与环保,从我做起,就是要在管理上精益求精。蒲松龄说得好:“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作为一个有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的城中人,都应抓住点滴时间,只要付出辛勤的劳动,就一定会找到参与环保的途径。现在,我惊喜地发现,长明灯熄灭了;电脑几天不关消失了;没有人随地吐痰了;复印纸的背面又在废物利用了,污水横流越来越少了,树木砍伐越来越少了……现在我也终于明白:参与环保,我的责任。一切,都是那么的值得!丰泽区教育局局长赖辉煌说过:不简单,就是将简单的事做千遍万遍做好;不容易,就是将容易的事做千遍万遍做对。平凡与不凡只一步之遥,从我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持之以恒,你我就是成功者,你我就是伟人
环境保护应该特别要强调公民的参与、公众的参与。
2. 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
企业因为社会或市场需求而设立,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企业生产产品不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就是满足生产的需要。广告公司、钢铁厂、水泥厂就是为了满足房地产企业的需要;房地产企业就是为了满足人的居住需要。企业的活动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无论是个人需求,还是企业或组织的需求,最后都是人的需求;同时,也离不开生产工人的支持,没有工人,企业无法进行生产。而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然直接、或间接消耗自然资源,就必然直接、或间接污染环境。
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
为了得到消费者的支持和获得更多消费者的支持,企业必须承认和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为了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消费者有权并一定会放弃选择危害自身健康、安全、劣质的、处心积虑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也一定不会从污染、牺牲环境却不拿出任何解决措施的企业购买产品。这样企业就无法从消费者身上获取利益。
同时,企业的财富积累不能只靠个人的努力,如果没有人生产、没有人消费、没有提供原料、没有警察机构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没有医院、学校等福利机构提供医疗和教育,等等,企业将一无所获。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为了保证贸易双方的相对公平,同业间将企业责任作为一种约束力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出于社会道德秩序、商业竞争规范的维护、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满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础的企业责任成为一种强制性的企业行为,被广大企业所信守。
企业在生产、再生产过程中,必将消耗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同时,也必将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环境污染在所难免;企业提供的产品通过边际效用也将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如产品包装、废弃产品的原料,废弃电池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对环境污染十分严重,至今还没有找到解决的办法。有的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企业排放的污水、废气、有害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进一步加快了原本就脆弱的生态体系的崩溃,一些污染和危害还不可逆转,给环境造成了永久性的破坏。
由于人类已经认识到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人类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对生产技术、工具、行为进行改造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而这些工具性、技术性的改造主要在企业。同时,为了满足维持维持持续生产的需要和成本削减需要,企业必须节约使用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为了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也必须保护环境。这一点国际性知名大企业做得比较好,从他们发布的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企业为了兼顾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经营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通过清洁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形式主动承担企业责任。保护环境成为企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为了满足无止境的欲望和需求对自然资源疯狂的掠夺,致使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消减、能源枯竭、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了环境,企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就不能存在。为了企业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保护环境,积极采取措施尽力避免在生产、消费、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尽一切力量保护资源环境,使环境稳定在一定的安全系数之内,不至于使社会因环境威胁而充满矛盾而失去稳定。
社会稳定、经济才能发展,人们的需求才会多样性,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而这一切,环境是先决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法治国家,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顾环境承载力、唯利是图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上的谴责。随着社会公众公共环境意识日渐增强,环境保护法制日益完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成熟,对于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公众将采取媒体宣传、法律、抗议等有效形式进行抵制,不仅使企业无利可图,甚至可以将企业推向倒闭的深渊。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该主动承担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把保护环境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原则底线。
我们知道,由于制度的缺失和无法科学计量,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将长期存在,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肆意妄为。
不仅如此,企业还应该积极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保护环境,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力量和重要组织者,这是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主动对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环保教育,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的活动,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这不仅会营造企业良好的内部环境,也会为企业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正如企业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一样,也是权利―责任的关系,换言之,自然生态也具有自己生存的权利,因此,具有产权自由的企业,在自由行施产权的同时也应尊重自然生态的生存权,承担起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保护了自然环境,也就保护了人的权利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政府起到的责任
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环境法律体系,它包括:环境保护法律28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546项,此外,还包括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和双边协定30余项。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立法在数量上相比毫不逊色,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政府作为法律主要调整对象。
(1)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并确立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环境执法主体林立、权力和责任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的发挥。从部门设置上看,我国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较晚。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为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诞生,1979年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1988年作为国家层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国家环保局才宣告成立。为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科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二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加强政府各环境管理机构的内部协调,并处理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土地、水利、林业、农业和矿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对整个区域环境的保护。对此,国外的一些法律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1969年出台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就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职责,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报告两项重要制度,从程序上来规范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充分借鉴美国《国家政策法》的经验,通过确立相关程序和具体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行政权力的司法制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受到了广泛重视。如,美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和德国设有专门独立的行政法院,从而有效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理想的法律制度就是能够达到,“任何个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终止任何违犯环境法的政府行为。”但是在我国,目前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仅限于《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这远不能有效地矫正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使权力的偏轨。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确立司法机构监督机制,实现环境法的司法作用。政府作为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集团,政府行使权力违法,法院不仅要判决其赔偿损害,而且要通过诉讼来促使政府保护公共利益。在政府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诉讼纠纷中,应当制订明确的环境损害事实标准,并落实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律补救措施,强化政府在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2)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制度,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改变目前《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环境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强化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4. 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享有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初步规定有公众参与的条款。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活动的形式比较单一,并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而且一般都是事后被动参与的方式等等。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也详细规定了公众的听政权利,这对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为和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应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对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5. 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发布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发布环境信息以帮助公众了解情况,主要有三项:(1)环境状况公报;(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3)城市空气质量周报。但这些环境公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具有浓厚的政策性,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公开的方式简单等等。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政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便让公众知晓当前的环境状况,掌握环境保护方面足够的资料,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强度和支持力度,与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持协调一致,以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理等决策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必须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中原先有关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被删除了。我国的实践证明,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实行不当政策有直接关系。政策的失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也是难以挽回的。因此,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除了规定对各级政府编制的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外,还应确立对政策特别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使政府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利益和目标,改变过去偏重经济指标而轻视环境保护的行政决策方式,以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7. 环境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该项制度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有利于激发行政领导的责任感,调动其在任期内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积极性。《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由于没有同时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以及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如何追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加之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没有硬性的环保指标,导致领导为出政绩根本不履行环保职责,甚至成为当地利税大户企业违法排污的“保护伞”。因此,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增设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的优劣纳入行政主管领导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明确规定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确定环境保护的量化指标、实施措施、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于行政立法失误、决策失误、执法不当造成或间接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8.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
生物多样性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虽然我国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保护,但大都散见特殊区域保护法中,《环境保护法》中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政府的新的职能。对一个生态系统而言,需要政府整体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时,应按主体功能划分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设有专条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之一。
总之,保护环境是每个人自己的责任,不要看别人去怎么做,负起责任,从自己做起,如果人人都这样想,地球的明天一定会很美!衷心地祝愿我们拥有自己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我想的宣传标语是:要想环境好,人人学环保。最后我希望能结交同我一样时刻关心环境保护的人们。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有我们展示的舞台。但愿不要太久!
二、生态文明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曾多次郑重提出,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物质文明是人类在社会发展中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它表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进步和人们生态文明观念的增强。
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全球范围看,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物质生产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对地球资源的索取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对地球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其严重后果就是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过度开发土地、滥伐森林、过度捕捞、环境污染等所产生的其他负面效应。近些年来暴雨、高温等极端气候频繁发生,就是大自然向人类敲响的警钟。在我国突出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一方面,我国人均资源不足,人均耕地、淡水、森林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32%、27.4%和12.8%,石油、天然气、铁矿石等资源的人均拥有储量也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实行主要依赖投资和增加物质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能源和其他资源的消耗增长很快,生态环境恶化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不论对于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还是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是至关重要的。实践充分证明,物质文明建设,不仅同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而且同生态文明建设互相依存、互为条件。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2006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第二产业占48.7%,其中工业占43.1%,分别比1991年提高6.9和6个百分点,特别是近几年一些消耗资源多、污染大的行业发展过快,这是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消耗资源较少、污染较轻的第三产业比重明显偏低,2006年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5%,只比1991年提高5.8个百分点。因此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其比重和水平;并且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高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的发展。同时,要立足我国国情,正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城乡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当今的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旧式工业化道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应当也不可能模仿美英等发达国家以挥霍资源为特征的消费模式。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高度统一,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是以生态意识强、生态产业发达、生态环境良好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形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践,将有力地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将以全新的形式,迎来国际中国社会的绿色希望。
生态文明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科学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体现了人类尊重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唤醒全民族的生态忧患意识,认清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之以恒地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环境,但我们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能忽视自然规律去改变自然环境,更不能牺牲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地球的面积和空间是有限的,它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它对人类活动的承载力更是有一定限度的。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人类的活动必须保持在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得以长久地生存与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基础;生态文明观念,作为一种基础的价值导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精神力量。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喝上干净的水、吸上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住上舒适的房子等。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使自然生态保持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并与人们和谐相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便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更无法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任重而道远。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1. 生态文明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生态文明的提出是我国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飞跃,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生态文明的要求,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进党代会报告,充分彰显我们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威望不断攀升、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行动,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人类生态环境保护积极不懈的努力有目共睹。报告中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我看来,这实际上是建设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不仅对中国自身有着深远影响,而且也是对全球日益严峻的环境生态问题所做出的庄严承诺。
(2)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中国未来发展及建设的战略基础。生态文明观将指导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尤其在城市化过程中生态文明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生产力观、价值观及可持续发展观为城镇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可以促进一个舒适、便捷、安全、和谐、美丽的城市人居环境的形成,使城市真正成为社会安定文明、生态环境优美、文化生活繁荣、市民风尚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生态城市。另外,把生态文明建设同吸引外资、发展高科技产业和旅游业有机结合,从而变被动的生态欠账补救建设为主动、有规划、大规模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将有效地促进城镇经济的高速、健康地发展。
(3)生态文明的提出有利于指导解决中国发展新阶段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这种文明观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处共融。近年来我国的人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缺乏、物价上涨等问题日益浮现在我们面前,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有由于人类在社会建设中忽视生态平衡、盲目发展而犯的错误引起的。随着我国工业化建设范围的扩大,生态文明地提出必然能使我们在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缓解现有的社会矛盾,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
2. 实现生态文明的途径
(1)加强公民教育,培养生态文明意识
提升全体国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是中国生态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制动。通过加强教育,让生态意识融入每个公民的思想深处,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从而更好地支持生态文明发展。
(2)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我们要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使整个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科学化、生态化。
一方面,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兴工业化道路。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二产业占48.7%,其中工业占43.1%,分别比1991年提高6.9和6个百分点,一些消耗资源多、污染大的行业发展过快,而消耗资源较少、污染较轻的第三产业比重明显偏低,2006年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5%,比1991年提高5.8个百分点。因此,当前要在继续发展商贸服务、社区服务、旅游文化、住宅产业等生活性服务业的同时,加快发展综合运输、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扩大企业、公共事业机构和政府的服务外包业务,提高服务业社会化和市场化水平。同时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高技术产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工业,加快改造传统制造业,提升其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注重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促使农业向加工业、商业延伸,形成加工、科技、服务、销售的产业链,逐步走向现代化农业,使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农业形成统一,最终实现生态经济化和经济生态化。
(3)转变增长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发展
由于长期实行主要依赖投资和增加物质投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不仅过度消耗了我国的能源资源,也破坏了我国的生态和环境。当前,我们要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加大对自主创新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的主体。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大力发展循环工业、生态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经济发展水平。
黄金是招远市的传统支柱产业,近几年,面对矿山品位下降、产品成本上升的形势,从黄金探测、开采、浮选、冶炼、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技术创新,先后完成了干式充填采矿法、直接氰化冶炼工艺、精炼金等10余项技术创新项目。其中,酸化还原炼金新工艺,变火法炼金为湿法炼金获国家发明专利,被誉为“黄金冶炼技术上的一次革命”,黄金、白银直收率分别提高了1.1和3.4个百分点,冶炼周期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16个小时。
(4)重塑消费模式,力行生态文明理念
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应当也不可能模仿发达国家以挥霍能源资源为特征的消费模式。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正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科学合理绿色的消费模式。
一方面,从改变生产模式入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能源资源循环式利用,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形成绿色生产与绿色消费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和大众传媒工具,广泛宣传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爱护生态、崇尚自然、适度消费、绿色消费,消除浪费性和污染性消费,形成“节约环保光荣、浪费污染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氛围。提倡新的消费模式,能够帮助人们摆脱无止境的物质欲望追求,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全面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从而切实地把党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真正做到力行生态文明理念。
(5)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必须要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
一方面,建立综合决策体系,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生态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引导生态型项目开发的扶持性政策,防止和遏制破坏性经营的刚性约束政策,旨在快速恢复生态植被的资源补偿性政策,以及旨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科技投入政策等等。另一方面,抓紧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构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体系,将能源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考虑,解决目前环保性法律和资源性法律相对分割、环境执法和资源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使能源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得到法律上具体而切实的保障。此外,要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发展,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生态文明的有效途径
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伴随着经济活动而产生,但是却不受市场规律的调节,也不能依靠经济主体的自觉行动来解决。为弥补市场的不足,政府在这个领域就产生了特殊的责任。
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孪生物,两者相生相随、紧密相连,在某种程度上讲,只要有人类活动,就不可避免会出现环境污染和破坏,但是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的、有限的,大部分在环境可以容纳、调节、化解的范围以内。因此,当出现环境问题时,由环境发挥自我调节功能为主,人为的恢复及保护为辅。进入工业革命以后,借助发达的科学技术,先进的机器设备,大量地消耗能源和资源,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全方位地影响和改造着地球环境,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且不断地向深度和广度蔓延,人与环境的矛盾空前激化,已经超出了环境本身的自我调节能力,逐渐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危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此时在经济领域,支配人们行为的是市场价值规律,以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导向,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利润),在主观上不愿主动去考虑社会利益,因此,如果没有外部的强制性作用,企业在生产中无偿地接受来自于环境的大气、水等环境资源,而将未经处理的废弃物排入环境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
为此,人们期待国家权力的介入。环境污染和破坏超出了环境的自我调节能力,又不受市场机制调节时,政府介入环境保护就成为必要。
1. 联合国倡导绿色新政
不要认为政府的介入就一定是强制性的。环保是人类的共同责任,是所有人努力的方向,那么环保事业本身就具有极大的能量,从长远来说,参与其中的国家以及企业将会从中获益,这是一种新的理念。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多次呼吁发达国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作出更大努力,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他认为全球变暖的威胁不亚于一场战争。并为此提出“绿色新政”概念,呼吁全球领导人在投资方面,转向能够创造更多工作机会的环境项目,以修复、支撑全球经济的自然生态系统。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2008年10月推出了全球“绿色新政”的概念,目的是应对当前的经济危机。然而,如果明智地使用,这些经济刺激计划就会带来影响深远及变革性的趋势,为21世纪所急需和更可持续的绿色经济奠定基础。
联合国环境署在2009年2月召开的第二十五届理事会上郑重地提出了“实行绿色新政、应对多重危机”的倡议。根据这一倡议,绿色新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多重危机需要全球范围和广泛领域的政府领导力。所谓政府的“领导力”就是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朝某一目标努力的行为组合,既包括提振信心,更需要采取行动的措施和综合能力。无论从这次金融危机是自由市场经济“惹的祸”的事实出发,还是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公共物品属性看,强有力的政府领导力都是应对多重危机的关键。
(2)绿色新政需要全球协调的、大规模的刺激计划和政策措施。这些计划和措施的近期目标是要复苏全球经济,保证并增加就业,保护弱势群体;中期目标是减轻经济对碳的依赖,减轻生态系统退化,使经济走上清洁、稳定的发展轨道;长期目标是实现可持续的和开放的增长,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在2050年消除绝对贫困。
(3)要实现上述目标,联合国环境署建议在绿色经济部门投入3万亿美元的资金,投资重点应包括7个领域:高能效建筑、可持续能源、可持续交通、淡水资源、生态基础设施、可持续农业,以及诸如废物循环利用等其他领域。
(4)改革国内政策架构,确保绿色投资在国内经济发展中的成功。
(5)改革国际政策架构和国际协调,支持各国的努力。
可以看出,在绿色新政中,政府的“绿色领导力”是基本要义,“绿色经济”是基本目标,“绿色投资”是基本方法,“绿色政策改革”是基本保障。
从影响的猛烈程度看,金融危机的危害更加猛烈;从影响的深刻性和长期性看,要数资源环境危机。解决多重危机,毫无疑问必须先从金融危机下手;但缓解资源环境危机,应对金融危机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所以,这就是绿色经济发展成为绿色新政的基本目标的原因。
绿色经济是一个宏观层面的、广义的概念。凡是朝着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经济活动都是绿色经济。从资源开发、到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再生产全过程是经济活动的永恒主题。然而,从不同发展目的出发可以对这一主题提出不同的要求。例如,为了强调知识和技术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倡导知识经济;为了降低经济增长过高依赖化石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缓解气候变暖,提出发展低碳经济;针对传统经济发展对资源的线性利用方式问题(从资源到废物),要发展循环经济。这些都是实现绿色经济的途径和方法。当然,绿色经济还要求培育新的清洁产业,发展清洁技术等。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称,全球“绿色经济”已处于萌芽阶段。气候变化正在改变企业家、金融家、各国政府甚至联合国机构领导人的思维方式,促使他们制定新的政策和采取新的行动,但发展道路上仍面临很多障碍,各国更倾向于为石化燃料而非更清洁的能源提供补贴,现有的关税和贸易体制导致清洁能源技术成本相对更高,很多金融机构在为团体发展太阳能和风能提供贷款业务时害怕承担风险等。
2. 世界各国探索绿色新政
绿色新政概念提出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集团积极响应。2009年4月2日,伦敦G20领导人峰会发表声明,就明确承诺:“我们同意尽力用好财政刺激方案中的资金,使经济朝着有复原能力的、可持续的、绿色复苏的目标迈进。我们将推动向清洁、创新、资源有效和低碳技术与基础设施的方向转型。我们认识到并共同努力采取措施建立可持续经济。”
欧洲环境研究所的资料表明,在美、德、法等国的经济刺激计划中,绿色投资都保持在10%~20%的水平,韩国高达80%绿色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效率(包括建筑、低碳汽车和公共交通)和可再生能源领域。据一家德国研究机构估计,目前全球经济刺激计划总投资额约为2.796万亿美元,其中绿色投资约4360亿美元,占15.6%。这一数额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3万亿美元绿色投资的建议尚有极大的距离。绿色经济是未来的必由发展之路。各国政府应积极推行“绿色新政”,实现经济的“绿色转身”。绿色经济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与经济价值。目前,很多国家纷纷把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作为克服国际金融危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重要战略举措。
下面,我们将介绍若干国家包括中国所推行的“绿色新政”:
美国确立“绿色新政”
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正极力推行“绿色新政”,试图再造经济增长。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上台后,极力推动能源产业、绿色经济的发展,推出了节能减碳、降低污染的绿色能源环境气候一体化的振兴经济计划。奥巴马公布的经济振兴计划有一半以上涉及能源产业,希望通过能源产业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再造美国增长。
为此,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政策。未来10年投入1500亿美元资助替代能源研究,并为相关公司提供税务优惠;电力方面,大幅减少对中东和委内瑞拉石油的依赖,计划到2025年,美国发电量的25%将来自可再生能源等;在汽车方面,美国将大举投资于混合动力汽车、电动车等新能源技术,力争到2015年实现混合动力汽车销量100万辆;在新能源技术方面,美国将大量投资绿色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核能、地热等。
我们可以肯定,美国的“绿色新政”将比10年前的IT革命更为重大、更为深远,有望使美国再次主导全球经济的制高点。
韩国的“绿色工程”计划
韩国政府提出的“绿色工程”计划,将在未来4年内投资50万亿韩元(约380亿美元)开发36个生态工程,并因此创造大约96万个工作岗位,用以拉动国内经济,并为韩国未来的发展提供新的增长动力。这一庞大计划被称为“绿色新政”。政府推行绿色新政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实现生态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提高韩国的竞争力。目标有三个:创造就业岗位,扩大未来增长动力和基本确立低碳增长战略。
韩国企划财政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政府将投资39万亿韩元在9大工程项目上,并投资11万亿韩元在27项相关的工程方面,而计划新增的96万个工作岗位中有10万个是为15~29岁的年轻人准备的。据韩国媒体报道,在50万亿韩元的投资中,37.5万亿韩元来自国家预算,5.2万亿韩元来自地方预算,另外7.2万亿韩元为民间资本。
这一绿色新政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低碳技术开发和创建绿色生活工作环境。具体来说,治理四大江河、建设绿色交通系统、普及绿色汽车和绿色能源;扩增替代水源以及建设中小规模的环保型水坝等。
韩国政府还将推动全国范围的绿色交通系统建设,包括建设低碳铁路、1300千米的自行车道路和其他公交系统,大约耗资11万亿韩元,创造16万个就业岗位。政府还将投资大约2万亿韩元将用于修建中小型环保型水坝,增加河流的储水功能,并减缓洪水和其他水灾。这一工程可以创造3万个工作岗位。
韩国政府还将投资生产低碳汽车,开发混合型汽车和开发太阳能,风能和其他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作为环保努力的一部分韩国政府还将投资3万亿韩元用于扩大森林面积,提供23万个就业岗位。韩国政府还计划在全国修建200万个绿色住宅和办公室,即建设200万户具备太阳能热水器等的绿色家庭,并将20%的公共设施照明更换为节电型的二极管(LED)灯泡。
绿色新政中的“绿色”主要包含三个内容:社会基础设施、低碳高效的工业技术、环境友好型生活。概括而言,就是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减排、发展节能技术。“新政”则是指通过推动大规模公共建设事业创造大量工作岗位,这助于增强国民信心。绿色增长既可以保护环境又可以创造就业岗位,可谓一举两得,可以认为韩国政府的绿色新政是与世界潮流是一致的。但是,绿色新政计划投入到再生能源领域的资金仅为3万亿~4万亿韩元,在计划创造的96万个就业岗位中,有91万个是建筑业或者是简单劳动岗位,这些大型土木工程建设似乎与真正意义的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绿色增长相去甚远。
日本的“绿色新政构想”。
面对世界性经济危机,日本着手制定日本版“绿色新政构想”政策,加大向节能技术及产品开发、普及领域的投资力度。日本版的“绿色新政构想”突出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主题,提倡创建有利于环境领域投资和环境保护的社会环境,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同时,通过环境相关产业,促进环境经济市场发展,争取在2015年实现100万亿日元的市场规模和就业人口达220万人的目标。
日本环境省提出的方案包括了加大对环境相关企业的无息贷款,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家电和电动汽车等节能产品的减免税措施。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出台鼓励办法。
日本的执政党和在野党均把发展新能源等作为自己的重要环境政策。执政的自民党在2009年度的改税大纲中,推出建立低碳社会和经济增长并行的方针,推出多个促进发展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友好型汽车、开发太阳能等优惠措施。主要在野党民主党提出要设立“绿色成长战略调查会”,依赖“绿色工作计划”解决就业,以“绿色创新”主导技术创新等。
中国特色的“绿色新政”。
中国的“绿色新政”是坚强的、清晰的和务实的。从国家领导人层面上看,我国领导人的绿色新政意愿是非常坚定和明确的。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接见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外方委员时曾坦诚地说,要成为一个环保总理,内阁应该是一个环保内阁,我们不仅要创造一个繁荣的中国,还要使中国保持蓝天白云的良好环境;在2008年的接见中,又明确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遭受影响的情况下,中国仍将坚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高度重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措施和力度坚定不移;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坚定不移。
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开幕式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推动绿色合作,加强亚洲国家在节能环保、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合作。这一主张如果顺利实施,将培育出新的增长点,有效促进亚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已成为“绿色新政”主要践行者。中国政府公布的4万亿元人民币的经济刺激计划中,有2100亿元人民币用于环境保护。
从战略思想上看,中国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当今世界上典型的绿色新政理念,并逐渐形成了清晰的、具中国特色的绿色新政的战略路线图。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我们确立了以“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价值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目标。为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将指导经济增长的原则从“又快又好”调整为“又好又快”;对内,通过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来转变发展模式;对外,通过走和平发展道路,促进和谐世界建立。
在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方面,我国也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战略转型期: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关系到人类发展文明全局的大问题来认识,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理念;确定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了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正在推进“三个历史性转变”。
在实践层面,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从再生产的全过程建立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等都是实施绿色新政具体而务实的行动和措施。在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4万亿元刺激方案中,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占5%,如果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结构和技术、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投资中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或对环境保护有间接推动作用的投资,我国绿色投资为数可观,按照国外机构的估计,可能会达到38%左右。
除了电子信息和物流两个产业外,汽车、钢铁、纺织、制造、有色金属、轻工和化工等七大产业振兴规划都明确提出了结构调整、技术更新、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绿色的目标、任务或措施。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关绿色新政的重点领域和发达国家相关绿色投资的方向相比,尽管我国绿色新政的战略体系是先进的,但有关行动和措施的出发点和目标还停留在解决资源浪费和污染严重等初级发展阶段面临的基本问题上,缺乏新型产业的培养,以及在提高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方面的集中投资。所以,虽然我国经济刺激方案的绿色投资比例可能较高,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的绿色投资。这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情决定的,但我国为此有可能失去下一轮产业和技术革命的先机,未来仍将继续处于追赶状态。
3. 各国不同的立法保护
新的“绿色发展”理念固然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但对于保护环境,立法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经过了一个经济发展的高峰期,而累积的环境问题也进一步恶化,令人震惊的公害事件不断爆发,人民要求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呼声高涨,促使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同时也明确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各国关于环保的立法形式有两种:
(1)通过修改宪法,加进了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能的条款,如希腊在其1975年颁布的《希腊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保护自然和文化环境,是国家的一项职责,国家应当就环境保护制定特殊的预防或强制措施。”葡萄牙在其1976年颁布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66条规定:“国家应当利用自己的机构和劳动人民的首创精神,1.防止和控制环境的污染及其后果。防止和控制各种有害的土壤侵蚀;2.保持国土的生态平衡;3.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和休息公园;保护和保存具有历史意义和艺术意义的自然古迹和文物,保证其完整无损;4.为了国家的利益利用自然资源,关心自然资源的更新和保护环境。国家必须促进不断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
1972年10月通过的巴拿马共和国《宪法》第110条规定:“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养护生态条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我国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制定和颁布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基本法中规定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始,许多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基本政策,其中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机构,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个共同趋势。例如美国1969年颁布了其环境保护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明确宣布国家的环境政策,对行政机关课加保护环境的职责和履行该职责的程序,并创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辅助总统处理环境事务。又如日本于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该法以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防治公害的职责为立法的目的之一。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有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的职责权限,使国家的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强化。
保护生存环境,是一项艰巨任务,也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如何卓有成效地保护好环境,让每一个地球人真正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自觉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呢?一些国家依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环保措施,令人耳目一新:
① 征税。通过征收排污费(或税)、资源费(或税)来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通过低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帮助企业修建防治污染设施;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保产品;通过加税或停止贷款等方式促使企业减少及至停止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和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等。
② 强制。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管理。表现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治污染的方案进行审批;审核和颁发环保许可证;下达限期治理和停业、关闭的决定;下达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名录;禁止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
③ 参与。是指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直接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发展。表现为政府投资进行环境建设,如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城市美化和绿化、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政府投资开发环保产品和环保产业等。
除了本国的环保立法外,各国还通过国际环境法来保护环境。为了保护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之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仅在国际组织登记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就有152项,其中许多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条款。例如:1972年7月5~16日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表达了国际社会保护环境的共同决心和行动建议。1972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198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二十周年之际,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多项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概括起来,现在国际环境法有助于解决以下领域的环境问题:
(1)保护大气环境。主要有保护臭氧层和防止二氧化碳引起的气候变化,防止二氧化硫等气体引起的酸雨等三个方面的国际公约。
(2)保护海洋环境。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例如,关于船舶造成污染的一系列国际公约;防止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国际公约等。
(3)保护生物资源和自然文化遗产。主要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等。
(4)人类共享共管资源的环境管理。例如,国际海底资源、南极资源、外空资源等。
(5)防止危险废物越境污染、核污染、化学制品污染。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的活动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发达国家负有主要责任);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为保护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际环境法对各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国际环境法与各国环境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相渗透。从各国国内环境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的环境保护问题加以规定。发达国家一般都明确禁止污染环境投资,环境保护标准较高。而发展中国家作为国际污染产业转移的主要受害国,更应当完善立法,加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协调,防止国际投资转嫁污染。
但是,随着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迅速发展,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环境保护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称为环境壁垒或绿色壁垒,就是以国际或国内环境保护条约或法律为依据限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随着关贸总协定以削减关税为目标的多边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各国普遍降低了关税。但是包括进口配额、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出口补贴、技术标准、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开始兴起。一些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为理由,对其他国家的进口设立新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采取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形式。
4. 中国的环保立法
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1983年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79年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直到1989年正式颁布。经过10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大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了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护生态自然环境,维持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位置上。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10年时间里,中国一系列环保法律相继出台,环境立法的速度居各部门立法之首。可以说,就立法的全面性而言,中国的环保立法在世界上也是相对完备的。
进入21世纪,面对复杂的环境形势,颁布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却从未修改过,在很多方面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刻不容缓地需要修改。2007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环资委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中,有469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修订环境保护法的15件议案。这些议案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进行全面修订,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经过调研也认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针对代表们提出的“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围绕环境保护法修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一些修订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论证,明确了法律的修订思路。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表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人大将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和监督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修改了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每年都进行与环保有关的执法检查,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环境,以及形成全社会的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通过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四、各国政府的环保妙招
司法行为的作用更多是进行事前预警、事后补救,而行政行为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控制的功能。政府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建设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颁发资源开发和排污许可证,可以对开发、建设活动的方式、方法、强度、规模、排污总量等进行控制;通过制定和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控制;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监督,包括定期、不定期的监测、现场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杜绝环境事故隐患。
围绕经济活动,各国通常会形成自己的产业环保政策。产业环保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工业污染所采取的由行政措施、法律措施和经济措施所构成的政策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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